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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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7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新2827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已依法受理。 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待其与任明全所有的位于和静县巩乃斯大酒店(另案处置)经法院评估、拍卖后,将对申请执行人***所欠款70000元一次性向其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也亦表示认可上述偿还方式,双方并于2021年9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作出撤回执行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裁判日期 | 2021-9-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