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 野马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野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野马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160,962元”为:“野马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622,862元”; 三、变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野马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利息968,705.5元”为:“野马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利息680,006.22元”。 上述应付款项,野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98元(瑞武公司已预交)由瑞武公司负担32%即8,955.83元,野马公司负担68%即19,031.15元;二审案件费受理58,625.64元(瑞武公司已预交3,917.97元,野马公司已预交54,707.67元),由瑞武公司负担20,330.27元,野马公司负担38,295.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9-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