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
野马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野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支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野马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160,962元”为:“野马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622,862元”;

三、变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野马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利息968,705.5元”为:“野马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武汉瑞武商贸有限公司利息680,006.22元”。

上述应付款项,野马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986.98元(瑞武公司已预交)由瑞武公司负担32%即8,955.83元,野马公司负担68%即19,031.15元;二审案件费受理58,625.64元(瑞武公司已预交3,917.97元,野马公司已预交54,707.67元),由瑞武公司负担20,330.27元,野马公司负担38,295.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9-7
发布日期 2021-09-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