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01执保172号 申请人:曾杰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美叶,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付章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申请人曾杰锋与被申请人付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曾杰锋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0000价值相当的银行存款或者财产。申请人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CHSB36Z0121Q000××××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份裁定限额110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付章华名下的银行账户:1193××××0001(长沙银行)及6228453498013731475(中国农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执保172号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