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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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05070.3元及利息(以305070.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负担5876元,由***负担29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