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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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淄博顺福源运输有限公司 东营市腾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博兴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5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淄博顺福源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8059元; 三、被上诉人***、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市腾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淄博顺福源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40338.93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淄博顺福源运输有限公司的他诉讼请求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2022元,由被上诉人淄博顺福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7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888元,被上诉人***、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市腾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1554元,被上诉人***、东营海丰运输有限公司、东营市腾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