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设定抵押的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翰林府1幢903室、翰林府1幢阁楼03室、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751弄3号1902室房屋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主债权8512617.19元以及资金占用费(以8512617.19元为基数,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