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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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01执保167号 申请人:李宏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聪,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申请人李宏达与被申请人田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宏达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查询结果如下:经本院保全查控系统查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田博华夏银行账户存款12976.07元;长沙银行账户存款5563.4元、264.26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553.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167号案件终结保全,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