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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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2021)新40民终1291号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原告)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元; 二、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上诉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不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094.17元、年休假工资2,279.22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负担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