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2021)新40民终1291号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原告)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元;

二、撤销奎屯市人民法院(2020)新40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上诉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四、上诉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不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094.17元、年休假工资2,279.22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奎屯天一物资有限公司负担5元,上诉人***负担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8-31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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