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维合、苏长青、苏常红损失102696.10元。

二、被告宗世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维合、苏长青、苏常红损失535491.4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款项支付办法:赔偿义务人将赔偿款及诉讼费直接汇入原告苏维合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新区支行八分场受理处62×××26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6.87元,减半收取5853.44元,由原告苏维合、苏长青、苏常红负担1128.95元,由被告宗世刚负担4724.49元。财产保全费4470元,由被告宗世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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