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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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5600元;(减去被告已给付的3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31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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