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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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东营市财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营市财金振兴叁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东营市财金振兴叁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107895.52元,共计21107895.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营市财金振兴叁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嗣后利息(以21107895.5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两项履行内容应当减去原告东营市财金振兴叁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山东泰信纺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可以分得的部分。 案件受理费147340元,由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