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司法制裁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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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新4003司惩28号 被罚款人:翟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罚款人:杨文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2021)新4003民初833号乌苏市春林砂厂与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润昌建设公司申请证人翟建国、杨文桂出庭作证并签署保证书证明2014年12月17日“三方抵账协议”形成过程,因证人杨文桂在庭后承认向法院出具虚假协议等印证其证言,其证人证言构成虚假证言;翟建国基于杨文桂证言成立而成立,其证词亦构成虚假证言。翟建国、杨文桂二人虚假证言,协助奎屯润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辩称理由,妨碍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对翟建国罚款8万元,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对杨文桂罚款2万元,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