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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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3334-3号 马超: 你与张宏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4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宏君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向本院申请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原告张宏君租金、押金、会员卡结算货款共计101967.70元及利息(以101967.70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69.70元,保全费1029.90元,由被告马超负担。 总计:104167.30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7-1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