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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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1406号 被执行人:李米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李米成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李米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米成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406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7-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