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23执1406号

被执行人:李米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李米成罚金刑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李米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米成已履行完毕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全部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1406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7-15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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