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7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27民初5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也求报告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线下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共计450.24元,因数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未要求法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除上诉财产情况之外,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我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下落线索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1-8-30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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