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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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蜜泉春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蜜泉春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10000元从利息总额中冲抵);

二、被告***对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蜜泉春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6-24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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