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浙江浦江明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726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 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明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明亮、王明秀、虞海英、陈海恩、陈赛君、吴丹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明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