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开发区团结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良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开发区团结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良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7204.06元及利息(以547204.0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良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2元,由原告江苏良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49元,由被告南通开发区团结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833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983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汇至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232636100132727523)];鉴定费40000元,由原告江苏良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由被告南通开发区团结闸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6000元(鉴定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82元。 |
| 裁判日期 | 2021-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