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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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驳回申诉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9)苏民监697号 苏勇群: 你因与被申诉人周爱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终269号民事判决,经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称,苏勇群与周爱兵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隐名代理关系。1.承诺书写明“以苏勇群借给马建忠的250万元(此借款实际出借人是周爱兵)”,其中反映的法律关系为周爱兵借用苏勇群的名义出借款项给马建忠,周爱兵是实际出借人,苏勇群与周爱兵之间是借名出借款项的隐名代理关系,苏勇群承担代理关系中的利益返还义务,而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偿还义务。2.在苏勇群起诉债务人马建忠的(2015)大民初字第01330号案件中,苏勇群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借款人马建忠,履行的是出名借款人的义务,是为了帮助实际借款人周爱兵实现债权。原审法院以(2015)大民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作为主要证据推定苏勇群与周爱兵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逻辑必然性,且与承诺书冲突。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爱兵将案涉款项转账至苏勇群指定账户,苏勇群转账至大丰市汉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汉庭酒店)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账户,大丰汉庭酒店借款凭证载明的出借人是苏勇群,周爱兵和苏勇群共同出具的承诺明确苏勇群出借给大丰汉庭酒店马建忠的款项来源于周爱兵,苏勇群持大丰汉庭酒店借条原件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行使债权人权利放弃马建忠提供的保证担保和大丰汉庭酒店提供的房产抵押,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苏勇群向周爱兵借款后将该款项出借给大丰汉庭酒店。苏勇群一审中抗辩其与周爱兵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系受周爱兵委托将250万元出借给大丰汉庭酒店,二审中抗辩其与周爱兵之间是合作借贷关系,但苏勇群就其抗辩主张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双方承诺”的内容既不能证明其受周爱兵委托出借款项,亦不能证明其与周爱兵存在合作借贷关系。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5-27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