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华铮隆钢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含设备整修费)900000元,以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被告江苏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0元,由被告江苏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50元(该院银行账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裁判日期 2021-7-2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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