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随本结清。 二、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4800元。 三、***、***对山东联力密封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江苏腾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142元(已由腾旋公司预交),由联力公司、***、***共同负担(腾旋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联力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联力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腾旋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