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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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苏民监467号

孙巧珍:

你因与被申诉人陈涛、张士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针对你的申诉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本案诉讼费收取问题。本案属于财产案件,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房屋,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诉讼请求所涉房屋交易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主张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件收取100元,无法律依据。关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虽然你仅对2000元房租部分提起上诉,但对方当事人陈涛、张士辉亦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亦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你主张二审只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于法无据。

关于你是否构成违约问题。案涉《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交易税费全部由买受人陈涛、张士辉承担。交易时你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不足两年,但因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如你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社区证明等材料,根据交易时的税收政策,案涉房屋交易可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减轻陈涛、张士辉的税费负担。合同虽未明确约定你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以便案涉房屋交易能享受税收优惠,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于案涉房屋交易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进行过磋商,你已明知买受人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你儿子佘明亮代表你与中介人员前往房产管理部门了解并知悉了交易时的税收政策,表明你亦认可案涉房屋交易应享受税收优惠。结合案涉合同关于你应积极协助陈涛、张士辉办理购房贷款预审、过户、交房及提供相应证件资料等与该房屋交易的一切关联手续义务的约定,二审判决认定你有义务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有充分事实依据。但合同履行过程中,中介公司组织双方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因你拒绝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导致双方产生争议,以致最终未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二审法院认定你对于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存在过错,并无不当。陈涛、张士辉对于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亦存在过错,但不能因此否定你对于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存在的过错,且你此后亦未积极要求履行合同,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同等违约责任,并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5-19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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