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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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龙新能源设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博科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苏博科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龙新能源设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合同及2015年2月1日签订的设备合同补充协议书中关于1台卧式液压内胆扩口机(含5套膨胀模具)、1台卧式液压内胆、桶身旋压机(配5套模具、1套反扣工装)的相关条款,; 二、被告终止履行向原告交付1台卧式液压内胆扩口机(含5套膨胀模具)、1台卧式液压内胆、桶身旋压机(配5套模具、1套反扣工装); 三、被告江苏金龙新能源设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博科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已付设备款共计33542元,并支付违约金(标准以335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自2017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537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237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7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