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其中4000000元借款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借款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00000元,在执行时一并进行结算。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湖北贵泰白云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