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9民初4932号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阂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武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2.1万元及该款项下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和律师代理费)。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还款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以养猪用途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34万元,在2013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34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0.26%o,按月结息,不定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日利随本清。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和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个人客户承诺书、担保承诺书签订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34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未予偿还,被告***、***也未代为清偿。根据合同约定各被告己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经确认后,没有具体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