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励宁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励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 二、被告河南励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履行还款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被告河南励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