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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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0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按月利率8.7‰计算,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05‰计算,已偿还利息2002.5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抵押在原告处的位于渑池县的房产(产权证号:渑房权证城关字第私2548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