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丰捷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河南丰捷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河南丰捷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及设备租赁合同》,被告***、***同意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该合同于判决生效后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丰捷建材有限公司租金132.5万元及其利息(时间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率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河南丰捷建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000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被告***、***出资购买的除尘设备两套、制砂设备一套(其中包括制砂机一台、给料机一台、输送架五条)待租赁合同解除后,归被告所有。 五、驳回原告河南丰捷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350元,原告河南丰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050元,被告***、***共同负担17300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