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办理“长河湾”小区11号楼1单元012801号房屋《不动产证》及《不动产他项权证》所需相关税、费,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所需资料,协助原告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以***为所有人的《不动产证》,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为抵押权人的《不动产他项权证》;

二、驳回原告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宜昌江枫置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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