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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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渑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4387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7.4%,从2016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8元,减半收取24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7-29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