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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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01执保149号 申请人:田静平,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申请人:黄伟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田静平与被申请人黄伟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静平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伟路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不动产证号:吉房权证乾私字第0××7号】、位于××的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21)吉首市不动产权第0××3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更、过户、赠予等行为。本院已按照该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伟路所有的位于××的房屋【不动产证号:吉房权证乾私字第0××7号】、位于××的房屋【不动产证号:湘(2021)吉首市不动产权第0××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149号案件终结保全,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