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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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20800元,扣除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4817.23元,实际尚应赔偿原告85982.7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4817.2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100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511287.11元,被告镇江市华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6元,减半收取4483元,鉴定费5900元,合计1038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