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案外人殷文娟与泰兴市永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下原告***从2018年8月起的所有还贷记录。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中信泰州分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中信泰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17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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