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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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欠款本金12898.82元、利息1198.36元、费用2046.04元,合计16143.22元(利息、费用等计算至2019年9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