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汉莎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爱过》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兴化市汉莎歌舞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佳诚凯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兴化市汉莎歌舞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判决主文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