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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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南宁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7185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1718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07年12月25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宁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956元,保全费2739元,由被告***、被告南宁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请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