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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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古剑山户外运动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许执行(2015)綦法民执字第03127号案查封的本案所涉的6辆电瓶车。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綦江区***建材经营部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