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2008年5月16日至2021年1月11日止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备齐置于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内并通知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时间为十五日; 二、被告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1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备齐置于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内并通知原告***及原告***委托的律师、会计师查阅,查阅时间为十五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赫来斯装配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4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