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纵盟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9409113.29元及逾期损失(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40911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

二、驳回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70元[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无锡纵盟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3-13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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