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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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纵盟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9409113.29元及逾期损失(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40911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 二、驳回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70元[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无锡纵盟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市辉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苏州盛泉万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3-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