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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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豫A×××××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该车辆的品牌型号为宝马WBALS210,该车辆识别型号为WBALS2102GOS66287,发动机型号为A7141443N20B2OA。 二、原告***将以被告***名义在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处未偿还的豫A×××××车辆抵押贷款偿还完毕后,被告***需向原告协助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及抵押解除事宜。 三、对车辆抵押解除事宜,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需要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配合的话,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亦应协助配合办理。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车辆返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