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中嘉联合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8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 负责人:潘洪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王强,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青岛中嘉联合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衍广,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嘉联合履约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50.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控网查询除车辆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鲁B1××××桑塔纳牌、鲁BG861B海马牌汽车各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止,另据查封到期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续封,如逾期提交将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7-7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