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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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南宁和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19.36元、路灯公摊费35.9元,共计455.26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广西南宁和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和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3元,被告***承担14.7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和祥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