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阳天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阳天都公司返还梅赛德斯-奔驰牌苏B×××××轿车一辆。

二、如车辆已发生毁损、灭失而无法返还原物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阳天都公司返还车辆评估价值38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阳天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0000元(已由阳天都公司预交),由阳天都公司负担527元,***、***共同承担9473元(阳天都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阳天都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7-12-19
发布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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