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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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锡市阳天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阳天都公司返还梅赛德斯-奔驰牌苏B×××××轿车一辆。 二、如车辆已发生毁损、灭失而无法返还原物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阳天都公司返还车辆评估价值38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阳天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8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10000元(已由阳天都公司预交),由阳天都公司负担527元,***、***共同承担9473元(阳天都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阳天都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7-12-19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