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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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通州区平潮镇北方石业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一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通州区平潮镇北方石业经营部石材款3587元。 如被告南通一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通一格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银行账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