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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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于2019年1月2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教育路19号饭店主楼南侧一楼的租赁房屋(约260平方米)恢复至装修前状态(含吊顶、地砖、男女卫生间一个、洗漱台一个、实木复合门三扇、铝合金滑动窗三扇、吸顶空调一个、水晶吊灯六只以及吸顶筒灯、灯带);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8219.18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200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16666.67元,合计216666.67元; 上述三、四两项抵扣后,***还需支付***108447.49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11元,减半收取计210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合计4255.5元,由***负担3000元,***负担12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5.5元。 |
裁判日期 | 2021-3-18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