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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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6364.79元”。 二、维持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376364.79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日始向***支付工程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自2017年10月3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南通开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中376364.79元范围内对***承担给付义务。 上述一、二、四、五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开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45元,由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军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开元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