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汇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汇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50680.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均以人民币1850680.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币1850680.4元工程款范围内有权就南通汇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工程(原益人生化技术开发南通有限公司口服液车间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7元,由原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597元,由被告南通汇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20000,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申请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5403元,合计30403元,由被告南通汇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97元。 |
| 裁判日期 | 2021-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