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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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