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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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83执恢115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嵊商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少华、章文英、竺华东、梁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16644.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恢复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初执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仍可对初执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