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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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兴安富邦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兴安富邦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北京兴安富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兴安富邦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5-26 |
发布日期 | 2021-09-12 |